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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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0日星期二

不用上班的工作

   沈阳和平区八院在职而没班可上的医生王超准备依法讨要平等工作的权利

 


    他,整整7年没有和别人握手,“在职”却整整7年没有班上。

 


    这都因为他是个乙肝大三阳患者,从被告知得了乙肝的那天起,他的世界就失去了笑声,因为别人都躲着他走。

 


    和平区八院原口腔医生王超忍受了7年之痛!因肝炎歧视陷入绝望的边缘,他翘首苦盼2000余天未果。昨日,他终于站出来直面媒体,准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整整七年没有和别人握手

 


    今年30岁的王超与腿部残疾的父母、有精神疾患的姐姐同住在于洪区光辉乡,父母每月500元的退休金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昨日上午,记者与王超在一处僻静的街巷相约见面。握手之际,王超的双眼掠过一丝惊讶与感动,他含泪向记者回忆了罹患乙肝以后的“七年之痛”。

 


    1992年,王超考入沈阳市中医药学校,4年以后毕业分配至和平区第八人民医院。1998年,王超在一次义务献血的时候,查出体内感染乙肝病毒,沈阳市传染病院确诊其罹患“乙肝大三阳”。医院随后停止了他的工作,让他回家休养。治疗期间,院方曾经给王超3000元治疗费用以及三个月工资。但是,王超去医院领取第四个月工资的时候,却被告知“此事已经上报卫生局,你回去等结果吧”。从此,王超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从那时起,我的世界突然失去了笑声。因为肝炎,我失去了工作,失去了收入,失去了朋友……除了亲人,我几乎一无所有!我白天很少出门,只在夜晚出来走走。父母忧虑的眼神让我彻夜难眠,我经常躲在被窝内偷偷哭泣,直至清晨才恍惚睡去。看见人们歧视的目光,我的心中宛如刀割般疼痛。同事们知道我有肝炎以后,都躲着我走。患病以后,我整整七年没有和别人握手”。

 


    正式职工面对无法上班的尴尬

 


     

 


    2000年9月,院方作出关于“王超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王超一纸诉状将和平区第八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由于院方领导在法庭上承认他是该院职工,王超只好当庭撤诉。

 


    但是,这名正式职工仍然面对无法上班的尴尬现实。他激动地说:“从老领导到新领导再到卫生局,我像皮球一样被踢了整整7年!我经常去医院询问此事,领导却对我说,医院不再需要我了。我也是医生,我知道乙肝在正常交往过程中是不会传染的。如果说在口腔科工作与患者存在直接接触,我希望能够调任至医院其他的岗位。但是,我的多次请求均遭到医院的拒绝。我希望能够继续上班,能够靠双手挣钱孝敬父母。我认为院方对我的乙肝疾病存在严重的歧视,并准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他啥时能回来上班,说不好

 


    在和平区嘉兴街70号,王超曾经工作过的和平区第八人民医院,贾德义书记解释说:“我们医院是一所全民所有制医院,作为一名正式员工,王超的档案仍在我们单位存档。但是,王超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来医院上班了。”

 


    记者追问:“他为什么没有来上班呢?”

 


    沉默片刻,贾书记说:“这名医生被查出患有肝炎,便回家看病,随后一直没有再出现。”

 


    记者问:“为什么医院在7年以来,一直没有给他开资?”

 


    贾书记说:“我们曾经试图寻找他,但档案里没有联系电话,他也没有请病假,所以始终找不到他。”

 


    记者问:“对他作出怎样的处理?”

 


    贾书记说:“考虑乙肝病情可能传染患者,并对患者情绪造成影响,我们没有让他继续在口腔科工作。这毕竟是7年前的事情,他什么时候能够回来上班,我也说不好,但口腔科是肯定不行的。我们已经将此事上报卫生局,并将做进一步讨论。很多情况还需要与前任领导再进行沟通。”

 


    “大三阳”做不了牙医,但可以干别的

 


    中国医大一院体检中心李梦樱主任表示:“乙肝大三阳患者在共同进餐、办公室内日常接触等情况下都不会传染别人。在非服务行业、非医患接触等工作领域,他们能够像正常人一样上班。患有乙肝大三阳的口腔科医生给患者治疗的时候,存在肝炎病毒感染他人的可能。”乙肝大三阳是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E抗原阳性和核心抗体阳性,E抗体阴性,传染性比较强,病毒复制多。

 


    歧视比疾病本身更加可怕

 


    “歧视比疾病本身更加可怕”。沈阳市心理研究所心理咨询师刘梅痛心地说。由于罹患肝炎、肺结核等慢性传染性疾病,患者往往产生自卑心理。“他们不仅要忍受病痛,更要面对精神折磨,再受到周围人的歧视,会加重病情,影响康复”。

 


    刘梅回忆说:“一些肝炎患者长期依靠酒精麻醉神经,以借酒消愁的方式得到暂时宽慰,但往往会因此陷入狂喜、暴怒、悲痛、绝望等不良情绪中。希望人们能够给予这些患者更多理解、更多关爱,让他们感受社会的温暖和生活的希望”。

 


    律师观点

 


    医院做法不妥 个人缺乏保护意识

 


    对王超患乙肝被停职7年一事,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陈春林律师说:“医院忽视义务职责,个人缺乏保护意识,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像王超这样在单位工作年限1年多的情况,应被给予3个月治疗期。”

 


    记者随后询问:“如果职工在治疗期内没有治愈呢?”陈律师说:“企业职工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鉴定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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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7日星期五

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有法律效果吗

     研究生毕业后,小毕进了一家大型的国有企业。听说单位领导有意将自己送往国外培训深造,小毕庆幸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单位,也觉得自己非常幸运,因此工作中小毕也自觉地加倍努力,经常自觉加班。至于何时小毕能出国深造,领导并没有明确的答复。小毕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工作也不如以前积极了。

 


     2000年2月,小毕突然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广告中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小毕毅然辞去原来的工作,顺利地进了新单位。 加入新单位的小毕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得到重视,及时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2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 小毕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应小毕一定会考虑。几天过去后,单位还是没有动静,小毕觉得自己两次出国都没有成功,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单位在其应诉书中声称,单位与小毕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单位具有送小毕出国培训的条款,因此单位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来,因此并没有法律效力。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单位方的辩护意见,作出裁决:小毕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公司应当承担送小毕出国培训的机会,因此公司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因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去,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驳回小毕提出单位应当履行“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义务的请求。

 


    判决后,小毕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公司写在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就不算数呢? 其实,许多企业为了能够找到本单位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往往在招聘广告中或者面试中开出许多优惠条件,许多人便慕名而来,有的不惜辞职、承担一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至于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如果不能兑现,该如何处理,许多人并没有底。 其实,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招聘广告的性质及效力;二是招聘广告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 在各国早期的立法中,劳动法只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劳动立法的日益“公法化”才致使其逐步从各国的民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部门法。因此,劳动法的独立,是现代社会“私法公法化”的产物,它与民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调整合同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在与国家强制性规范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依然是适用的。

 


    在我国,为了避免立法重复,对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共性问题,比如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以及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在《劳动法》中都没作详细规定,而是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报刊、杂志、新闻媒介等方式发布招聘广告,许多求职者则通过这些广告应聘,对于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需要有清醒的认识。 这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该意识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表面有相似之处,但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别:(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要约邀请则不是,(2)要约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法律有规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受此限制,(3)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4)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分析,现实中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只能属于要约邀请,理由在于:首先,要约要求其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而招聘广告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不特定的对象。其次,招聘广告没有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7项条款,企业的招聘广告一般并不包含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最后,招聘广告是指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将招聘劳动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的行为。因此,招聘广告本质上与招标公告有非常相似之处,而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5条对招标广告的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该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通过上述分析们可以看出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受聘的劳动者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变为合同的内容。这样用人单位就应当受合同约束,如果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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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6日星期四

档案“失踪”18年 索赔1800万

     人事档案在“失踪”18年后才得知其去向,42岁的张先生决定状告原工作单位。他认为,原工作单位在移交人事档案过程中故意隐瞒档案去向,才导致自己此后很难谋到一份好工作,其家庭也因此出现婚变。据此,张先生提出了180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金。

 


    昨日,金牛法院开审这起“天价索偿案”。金牛法院证实,180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标的是该院建院以来之最,在全国也算罕见。据了解,1800万元的诉讼标的原本要交15万元的诉讼费,但考虑到原告经济条件有限且身体残疾,法院只收取了300多元诉讼费。辞职下海人事档案“失踪”18年

 


    昨日上午,张先生一瘸一拐地出现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了“档案失踪”的始末。1980年,张进入某单位做泥水匠,在职期间深受单位领导好评。1985年,张向单位提出辞职“下海”。1992年,张为了争取新单位分房名额,第一次过问自己的人事档案。答案令他吃惊,新单位、旧单位都没有张的人事档案,旧单位的答复是“档案暂时找不到了”,并为此给张出具了档案遗失的证明材料。

 


    之后几年,张一直以为自己的档案遗失了。2003年,张身患“脑溢血”急需医保,张妻再次来到张原工作单位查询人事档案。一位分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在翻查案头大批材料后答复:“1985年时,张的人事档案就已经移送到了辖区派出所。”此后,张将档案移送到了辖区街办。

 


    人生逆转索赔精神损失1800万

 


    张在庭上称,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他曾是各单位争着要的人才。当时和他同期下海的不少人现在都混出了“人样”。他在过去的18年中却因档案问题遇到了不少麻烦。因为没有“人事档案”,他一直没有找到好的职业,收入从此成了问题。收入问题又引发了婚变——他和前妻长期吵架,最后不得不离婚。原工作单位专门出具了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后,他才能再婚。长期的身心压力,致使他突发脑溢血,落下右肢体偏瘫的后遗症……张将这些“人生大逆转”的原因归咎于原工作单位隐瞒档案去向。

 


    据此,张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了180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金、经济损失赔偿金、残疾治疗赔偿金等诉求。张表示,1800万元的精神损失索偿并不过分,如果没有这一风波,他完全有可能成为商界“大腕”,而不至于赋闲在家。

 


    拒绝赔偿被告坚称没有隐瞒档案

 


    法庭上,被告单位一直坚称1985年的那次移送档案是按规矩在办理。其代理人称,张辞职次日,单位就将他的人事档案交给了派出所。当时,派出所还专门出具了一份收条。该代理人称,这份收条足以证明张在当时就已知道档案的去向。该代理人还说,官司已过诉讼时效。张的索偿也于法无据,大多是自己估算出来的。据此,被告不能接受张的要求。

 


    对此,张称,单位在移送档案时应当移送至辖区街办,而不是移送至派出所。对当时的“移送档案规定”这份关键证据,双方都没有出具。法庭审理一时陷入僵局,法官最后不得不给出双方一定的期限,以便提交证据。被告单位一位王(音)姓工作人员称,她1994年接管人事工作,从未碰到张先生询问人事档案,也没听同事们讲过相关情况。至于档案是否有隐瞒嫌疑?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昨日,法官宣布将择日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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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职”7年没活干

   沈阳和平区八院在职而没班可上的医生王超准备依法讨要平等工作的权利

 


    他,整整7年没有和别人握手,“在职”却整整7年没有班上。

 


    这都因为他是个乙肝大三阳患者,从被告知得了乙肝的那天起,他的世界就失去了笑声,因为别人都躲着他走。

 


    和平区八院原口腔医生王超忍受了7年之痛!因肝炎歧视陷入绝望的边缘,他翘首苦盼2000余天未果。昨日,他终于站出来直面媒体,准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整整七年没有和别人握手

 


    今年30岁的王超与腿部残疾的父母、有精神疾患的姐姐同住在于洪区光辉乡,父母每月500元的退休金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昨日上午,记者与王超在一处僻静的街巷相约见面。握手之际,王超的双眼掠过一丝惊讶与感动,他含泪向记者回忆了罹患乙肝以后的“七年之痛”。

 


    1992年,王超考入沈阳市中医药学校,4年以后毕业分配至和平区第八人民医院。1998年,王超在一次义务献血的时候,查出体内感染乙肝病毒,沈阳市传染病院确诊其罹患“乙肝大三阳”。医院随后停止了他的工作,让他回家休养。治疗期间,院方曾经给王超3000元治疗费用以及三个月工资。但是,王超去医院领取第四个月工资的时候,却被告知“此事已经上报卫生局,你回去等结果吧”。从此,王超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从那时起,我的世界突然失去了笑声。因为肝炎,我失去了工作,失去了收入,失去了朋友……除了亲人,我几乎一无所有!我白天很少出门,只在夜晚出来走走。父母忧虑的眼神让我彻夜难眠,我经常躲在被窝内偷偷哭泣,直至清晨才恍惚睡去。看见人们歧视的目光,我的心中宛如刀割般疼痛。同事们知道我有肝炎以后,都躲着我走。患病以后,我整整七年没有和别人握手”。

 


    正式职工面对无法上班的尴尬

 


     

 


    2000年9月,院方作出关于“王超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王超一纸诉状将和平区第八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由于院方领导在法庭上承认他是该院职工,王超只好当庭撤诉。

 


    但是,这名正式职工仍然面对无法上班的尴尬现实。他激动地说:“从老领导到新领导再到卫生局,我像皮球一样被踢了整整7年!我经常去医院询问此事,领导却对我说,医院不再需要我了。我也是医生,我知道乙肝在正常交往过程中是不会传染的。如果说在口腔科工作与患者存在直接接触,我希望能够调任至医院其他的岗位。但是,我的多次请求均遭到医院的拒绝。我希望能够继续上班,能够靠双手挣钱孝敬父母。我认为院方对我的乙肝疾病存在严重的歧视,并准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他啥时能回来上班,说不好

 


    在和平区嘉兴街70号,王超曾经工作过的和平区第八人民医院,贾德义书记解释说:“我们医院是一所全民所有制医院,作为一名正式员工,王超的档案仍在我们单位存档。但是,王超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来医院上班了。”

 


    记者追问:“他为什么没有来上班呢?”

 


    沉默片刻,贾书记说:“这名医生被查出患有肝炎,便回家看病,随后一直没有再出现。”

 


    记者问:“为什么医院在7年以来,一直没有给他开资?”

 


    贾书记说:“我们曾经试图寻找他,但档案里没有联系电话,他也没有请病假,所以始终找不到他。”

 


    记者问:“对他作出怎样的处理?”

 


    贾书记说:“考虑乙肝病情可能传染患者,并对患者情绪造成影响,我们没有让他继续在口腔科工作。这毕竟是7年前的事情,他什么时候能够回来上班,我也说不好,但口腔科是肯定不行的。我们已经将此事上报卫生局,并将做进一步讨论。很多情况还需要与前任领导再进行沟通。”

 


    “大三阳”做不了牙医,但可以干别的

 


    中国医大一院体检中心李梦樱主任表示:“乙肝大三阳患者在共同进餐、办公室内日常接触等情况下都不会传染别人。在非服务行业、非医患接触等工作领域,他们能够像正常人一样上班。患有乙肝大三阳的口腔科医生给患者治疗的时候,存在肝炎病毒感染他人的可能。”乙肝大三阳是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E抗原阳性和核心抗体阳性,E抗体阴性,传染性比较强,病毒复制多。

 


    歧视比疾病本身更加可怕

 


    “歧视比疾病本身更加可怕”。沈阳市心理研究所心理咨询师刘梅痛心地说。由于罹患肝炎、肺结核等慢性传染性疾病,患者往往产生自卑心理。“他们不仅要忍受病痛,更要面对精神折磨,再受到周围人的歧视,会加重病情,影响康复”。

 


    刘梅回忆说:“一些肝炎患者长期依靠酒精麻醉神经,以借酒消愁的方式得到暂时宽慰,但往往会因此陷入狂喜、暴怒、悲痛、绝望等不良情绪中。希望人们能够给予这些患者更多理解、更多关爱,让他们感受社会的温暖和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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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做法不妥 个人缺乏保护意识

 


    对王超患乙肝被停职7年一事,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陈春林律师说:“医院忽视义务职责,个人缺乏保护意识,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像王超这样在单位工作年限1年多的情况,应被给予3个月治疗期。”

 


    记者随后询问:“如果职工在治疗期内没有治愈呢?”陈律师说:“企业职工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鉴定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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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天津市塘沽区劳动部门提醒避开职介“陷阱”

  塘沽区读者小沈拨打热线电话反映,他读了本报2月21日的报道《“职业黑中介”收费名目多》后,开始注意谨慎选择职介机构,并避开了职介“陷阱”。塘沽区劳动部门提醒求职者,求职可拨打咨询电话66300580核实职介机构的真伪。

  小沈说,日前他在塘沽洋货市场附近看到招聘广告,便来到河北路一家“人力资源中心”找工作。工作人员要求他交纳200元的信息费以及60元的报名费,并保证能为其找到工作。工作人员催促小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交费时,小沈表示要考虑考虑。2月21日,小沈看到本报关于职业黑中介的报道,按照介绍拨打了劳动部门的咨询电话,经核实此“人力资源中心”为非法职介机构,小沈顺利避开了职介“陷阱”。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负责人表示,求职者如果通过职介机构找工作,有权力了解职介机构的身份。塘沽区求职者可以拨打咨询电话66300580辨别职介机构的真伪,维护自身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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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4日星期二

企业欠薪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两年清欠8300万元

  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被银行方面认定是一种失信行为,影响到企业自身的融资发展。石河子市某公司近来就有过这样的教训。

  去年5月,该公司向石河子市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200万元,农信社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虽然以往还贷情况很好,但是有拖欠职工工资的信息,经核实后决定暂缓办理该笔贷款,促使该公司及时解决了久拖不决的欠薪问题,经当地劳动部门书面证实已消除了这方面的不良影响后,石河子市农村信用联社才重新为其办理了贷款手续。

  为了加大治理企业欠薪工作力度,保障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共同努力下,从2007年起,我区开始将企业欠薪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目前已基本实现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人民银行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将拖欠工资的企业名单、拖欠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等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报告大事记中,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作为商业银行贷前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处长邓小刚接受采访时说,通过建立一种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的欠薪行为,尤其是对那些不守信誉、不讲信用的企业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威慑力,促使他们尽快履行这方面的法律义务,改善信用状况,有效地约束了企业的欠薪行为。

  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2月底,全疆已陆续采集了100户企业的拖欠工资信息,涉及金额约8723.91万元,涉及11785人。其中72家企业已全部清还了拖欠工资,其余28家企业中有的也开始部分偿还,企业拖欠工资清偿金额达8300.39万元,占全部拖欠工资总额的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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